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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荣荣与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荣,魏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8号原告:方荣荣,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长竿街27号。被告:魏起龙,新民乡珠珞村魏家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荣荣与被告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荣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