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荣荣与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荣,魏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8号原告:方荣荣,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长竿街27号。被告:魏起龙,新民乡珠珞村魏家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荣荣与被告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荣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