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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羊毛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杭州××羊毛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62-1号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被告杭州××羊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长山工人路。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羊毛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75531.5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羊毛衫有限公司限额在175531.5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沈杭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