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春贤诉被告王欣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贤,王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任春贤,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土保持局干部。被告王欣,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贤诉被告王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春贤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春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任春贤负担。审判长 谢虹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