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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春贤诉被告王欣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贤,王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任春贤,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土保持局干部。被告王欣,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贤诉被告王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春贤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春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任春贤负担。审判长  谢虹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