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郎伟群与胡昌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昌林,郎伟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昌林,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建德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13幢西一单元602室。委托代理人:万双英,女,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伟群,汉族,富阳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区五环路**号。上诉人胡昌林与郎伟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二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昌林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昌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昌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上诉人胡昌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审 判 员 吴 炜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