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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02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经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