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丁仁忠与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忠,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879号原告:丁仁忠。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会稽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方朝阳。委托代理人:章明清,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仁忠诉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有其他原因需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