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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