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贺×与好××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好××家庭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19号原告贺×。被告好××家庭购物有限公司。原告贺×诉被告好××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