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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孝成与胡怡成、普现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怡成,普现中,陈孝成,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怡成。上诉人(原审被告)普现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孝成。委托代理人赵洪涛,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尚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高景民,任总经理。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朱学斌,任总经理。上诉人胡怡成、普现中不服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662-1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陈孝成与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十八条约定“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经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施工协议书的乙方为陈孝成,陈孝成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通许县,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