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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黎××与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的银行存款13.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夏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