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黎××与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的银行存款13.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夏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