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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唐毅与方树法、洪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方树法,洪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68号原告:唐毅,个体工商户,淳安县盛世明珠汽车租赁行经营者。被告:方树法,农民。被告:洪娟,农民。原告唐毅诉被告方树法、洪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保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树法、洪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唐毅起诉称:原告为千岛湖盛世明珠汽车租赁行个体业主,被告方树法于2008年4月13日与原告的汽车租赁行之间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由被告洪娟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租赁车牌号码为浙A×××××宝来轿车,并约定了租金、车辆加速折旧费、滞纳金等事项。随后被告方树法依约缴纳了1560元押金,并于同月19日、27日分别支付了租金1000元和1500元,此后一直未付租金,原告于2008年6月3日找到该出租车辆,该车被损坏花去修理费2959.50元,同时被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有两次超速未处理。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滞纳金、车辆修理费、车辆折旧费、违章罚款等共计30852.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11300元、滞纳金1186.50元、车辆修理费2959.50元、车辆加速折旧费1479.75元、违章罚款400元、因车辆修理闲置造成的损失3240元(已扣除被告的押金15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间汽车租赁时间、租金、违约金等事实;二、修理发票及修理工时清单各一份(原件),证明车辆修理费等事实;三、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两份(原件),证明原告替被告处理车辆租赁期间违章罚款的事实。被告方树法、洪娟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举证责任,本院对原告陈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唐毅与被告方树法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因被告未支付租金原告将车辆拖回,该合同事实上已解除,但被告仍应履行合同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被告未支付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和数额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未付的租金及相应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租车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坏的修理费、车辆加速折旧费及违章罚款有事实依据,且双方当事人亦有约定,故原告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因修理车辆给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亦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且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洪娟为被告方树法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洪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缴纳原告处的押金1560元应予以相应扣除其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树法支付原告唐毅租金11300元及滞纳金1186.50元。二、被告方树法支付原告唐毅车辆修理费2959.50元、车辆加速折旧费1479.75元、垫付的违章罚款400元。三、被告方树法赔偿原告唐毅损失3240元。上述款项合计20565.7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被告洪娟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唐毅负担100元,被告方树法负担186元,被告洪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管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