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章倩与吕开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倩,吕开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66号原告:章倩。委托代理人:徐涛。被告:吕开拓。原告章倩为与被告吕开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倩委托代理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开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倩诉称,2008年10月,依约借给吕开拓港币1450000元。至今吕开拓尚欠港币1224521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吕开拓归还港币1224521元,按起诉日中国人民银行中间牌价0.887元计算,折合人民币1086150元,支付利息港币49566元折合人民币439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此后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吕开拓未作答辩。章倩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10月15日借条。证明章倩与吕开拓之间的借贷关系。吕开拓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吕开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章倩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10月15日,吕开拓向章倩借港币14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吕开拓因工作需要今向章倩借到港币1450000元,借期从2008年10月15日到2008年11月13日止,到期保证归还,如到期不能全部归还借款,本人将从借款之日起支付月百分之五的利息。嗣后,吕开拓归还了人民币200000元,折合港币225479元,余款港币1224521元至今未归还,章倩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章倩与吕开拓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章倩依约将港币1450000元出借给吕开拓,吕开拓收到后出具了借条,并归还了部分借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吕开拓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章倩要求吕开拓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港币1月5日的中间价每百元折合人民币88.21元,故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149.97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日百分之五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相关规定,故本院按月利率千分之6.03的2倍从2008年10月16日到2009年1月6日止计为34737.62元,超过部分,本院均不予支持。吕开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开拓归还章倩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149.97元及支付利息34737.62元,共计人民币1114887.59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章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吕开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1元减半收取7485.5元,由吕开拓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