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樱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楼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