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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樱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楼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