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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汪雅芳与绍兴县维赛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雅芳,绍兴县维赛尔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296号原告(反诉被告):汪雅芳。委托代理人: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维赛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时代广场B座1102。法定代表人:张君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雅芳诉被告绍兴县维赛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已通知被告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被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