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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9号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永福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银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