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华××与诸××、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诸××,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周××。原告:华××。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诸××。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诸××、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6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吕××的银行存款96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