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黄××、浙江××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黄××,浙江××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2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屠××。被告:黄××。被告:浙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黄××、浙江××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