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玫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敏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玫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敏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南宁市玫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梁华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渊,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宁勇,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韦敏学,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玫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敏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玫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南宁市玫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 瀚人民陪审员 邹忠坤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