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顾××、嘉善××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顾××,嘉善××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3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卜××。被告:顾××。被告:嘉善××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镇××东方路××号(嘉兴福鑫纸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顾××、嘉善××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顾××、嘉善××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嘉善××纸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