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云中与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中,王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63号原告周云中,农民,玉山镇向头村。被告王梅珍,成年,农民,。原告周云中与被告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云中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吴晓阳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