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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云中与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中,王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63号原告周云中,农民,玉山镇向头村。被告王梅珍,成年,农民,。原告周云中与被告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云中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吴晓阳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