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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4号原告:陈××。被告: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奚红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