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4号原告:陈××。被告: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奚红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