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李云贵、胡小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李云贵,胡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负责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寿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云贵,港镇城关垟青村玉潭路196号,身份证号:332627195808110055。被告胡小女,珠港镇城关垟青村玉潭路196号,身份证号:××02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李云贵、胡小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6元,减半收取401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宝英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