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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连标与郑冬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连标,郑冬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4号原告:余连标,1948年1月4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203号。委托代理人:张金渭,衢州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冬法,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连标与被告郑冬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连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