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山运输队与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山运输队,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85号原告杭州××山运输队,住所地杭州市××区××镇长山老街虹桥。负责人郑××。被告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运输队与被告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山运输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杭州××山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一月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