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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山运输队与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山运输队,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85号原告杭州××山运输队,住所地杭州市××区××镇长山老街虹桥。负责人郑××。被告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运输队与被告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山运输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杭州××山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一月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