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继忠与河南龙必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龙必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必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忠。上诉人河南龙必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告住所地龙亭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