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50号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坝。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