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50号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坝。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