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磊与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22-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磊。委托代理人:王春。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松。委托代理人:王国良。委托代理人:余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磊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陈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陈磊提起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陈磊的反诉,均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磊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56元减半收取5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2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