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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越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绍兴××针××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越商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清开发区(陈许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绍兴××针××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以北××以西3、4号。法定代表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202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