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越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绍兴××针××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越商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清开发区(陈许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绍兴××针××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以北××以西3、4号。法定代表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202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