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蜀都支行与林洁、张鸿鸣、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林洁,张鸿鸣,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洁。被告张鸿鸣。被告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8号。法定代表人贾鹏,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林洁、张鸿鸣、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彤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