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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蜀都支行与林洁、张鸿鸣、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林洁,张鸿鸣,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洁。被告张鸿鸣。被告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8号。法定代表人贾鹏,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林洁、张鸿鸣、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彤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