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柯商初字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土寿、陈庆伟与陈庆伟、颜琳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土寿,陈庆伟,颜琳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商初字2号原告:余土寿,衢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蛟池街43号2幢西单元303室。被告:陈庆伟,幢3单元502室。被告:颜琳瑜,衢州市委办公室打字员,住衢州市雨花坊5幢3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土寿与被告陈庆伟、严琳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土寿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土寿撤回对被告陈庆伟的起诉。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柯商初字第3号原告:余土寿,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衢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蛟池街43号2幢西单元303室。被告:陈庆伟,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雨花坊5幢3单元502室。被告:颜琳瑜,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衢州市委办公室打字员,住衢州市雨花坊5幢3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土寿与被告陈庆伟、严琳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土寿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土寿撤回对被告陈庆伟的起诉。审判员余洪喜二○○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