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敏与胡大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胡大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敏。委托代理人:叶航。被告:胡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胡大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