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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敏与胡大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胡大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敏。委托代理人:叶航。被告:胡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胡大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