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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服装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服装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室。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宁波××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美瑞服装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时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1元,减半收取计2610.5元由原告宁波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善  钧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