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49号原告葛××。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葛××负担。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官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