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东××大楼。法定代表人:应××。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