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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东××大楼。法定代表人:应××。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