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钢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魏宪云与魏宽云、魏圣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宪云,魏宽云,魏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钢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魏宪云。被执行人:魏宽云、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圣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宪云申请强制执行魏宽云、魏圣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06)钢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魏宪云现已死亡,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有魏翠玲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魏翠玲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魏宪云的权利义务由魏翠玲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王 健执行员  焦玉兴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狄云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