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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朱×、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朱×,周××,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朱×。被告:周××。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朱×、周××、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贷款,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映宏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