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朱×、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朱×,周××,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朱×。被告:周××。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朱×、周××、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贷款,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映宏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