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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被服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建德市××被服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杭州××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建德市××被服厂,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梓溪村负责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被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被服厂账户内存款4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被服厂账户内存款4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