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拱法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杭州××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杭州××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法商初字第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汪×、罗××。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影二0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