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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拱法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杭州××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杭州××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法商初字第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汪×、罗××。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影二0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