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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德胜与虞福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德胜,虞福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4号原告:祝德胜,农民,县安文镇海螺街57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7209031614)被告:虞福正,农民,县深泽乡金沟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德胜诉被告虞福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德胜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良杰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