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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华迪敏与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陈建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华迪敏,陈建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exanderAldousAshmore。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安晓地、洪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迪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军。原审被告陈建华。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华迪敏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声明放弃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遂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