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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彦民与田喜朝、田喜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6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被执行人田某乙,男,汉族,农民。李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某于200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某乙给付赔偿款1000元。2008年12月31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清结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