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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选正、张春峰等与潘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锋,赵选正,张春峰,吕开利,汤丙云,吴玉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选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峰,又名张军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开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丙云,又名安丙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成。上诉人潘锋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锋于2008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潘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张 珺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