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奎平诉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奎平,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姜奎平,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金尚路2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奎平与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奎平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奎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姜奎平承担。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