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孙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