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孙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