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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陈××、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邵××,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周××。被告陈××。被告邵××。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潭镇牌楼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邵××、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乾龙苑5幢2单元504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社区水韵天城100幢1单元1301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府西路34幢301室住房各一套,以及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76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建德市乾潭镇乾龙苑5幢2单元504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社区水韵天城100幢1单元1301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府西路34幢301室住房各一套,以及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7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