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建红与郑国胜、章樱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红,郑国胜,章樱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3号原告钱建红,壶山街道城脚路208号1单元501室。被告郑国胜,熟溪街道江山新村三路27幢1号。被告章樱子,山街道下何巷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红与被告郑国胜、章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章樱子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55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章樱子价值5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00九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