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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俊斌与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斌,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3号原告胡俊斌,古山镇大江畈村方川路188号。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斌与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31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义县博远工贸有限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00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