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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与海宁市××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海宁市××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海宁市××电××厂。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工业园区××路××号。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市××物资××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