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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邱××,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69号原告:丁××。被告:邱××。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邱××、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204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