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邱××,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69号原告:丁××。被告:邱××。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邱××、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204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