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朱××、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朱××,高×,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负责人唐××。被告朱××。被告高×。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朱××、高×、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2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