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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朱××、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朱××,高×,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负责人唐××。被告朱××。被告高×。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朱××、高×、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2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自: